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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054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美香与叶艳芳、杨孟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香,叶艳芳,杨孟元,叶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054号原告:张美香,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草塔镇宝珠桥村100号。被告:叶艳芳,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大唐镇慎叶村240号。被告:杨孟元,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宜东马村45号。被告:叶赟,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大唐镇慎叶村2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香与被告叶艳芳、杨孟元、叶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美���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叶赟在诸暨市上海城22幢(房号为020802)的房子共有部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美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叶赟在诸暨市上海城22幢(房号为020802)的房子共有部分予以查封(价值以人民币50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利江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