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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与温岭市××帆水产品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温岭市××帆水产品加工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127号原告:陈××。被告:温岭市××帆水产品加工厂,住所地:温岭市石塘镇××马××区。法定代表人:蔡××。委托代理人: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温岭市××帆水产品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江 峰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毛魏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