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孟××、孟××为与被告张××、孙×、王××民间借贷纠与张××、孙×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孟××为与被告张××、孙×、王××民间借贷纠,张××,孙×,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1258号原告:孟××。委托代理人:金×。被告:张××。被告:孙×。被告:王××。原告孟××为与被告张××、孙×、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张××、王××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的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孙×、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诉称:2009年3月2日,被告张××以做挖泥船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暂借款10万元,并由被告王××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第三被告也未履行保证责任。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第一、第二被告立即共同归还借款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判令第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孙×、王××未作答辩和举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2、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适格。3、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张××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及由王××提供担保的事实。4、(2009)台临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张××与被告孙×系夫妻关系的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以及本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和开庭传票时已一并提交给被告张××、孙×、王××,被告张××、孙×、王××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抗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孟××与被告张××之间的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间内返还借款。被告张××与孙×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张××向原告借款10万元,此款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孙×对其夫张××向原告借款10万元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王××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关于“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被告王××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连带责任,被告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孟××借款本金10万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按借款本金10万元自2009年5月14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500元,由被告张××、孙×负担,被告王××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孙晓风审 判 员 单维森审 判 员 祝匡华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邱 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