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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知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项永燕与杭州腾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杭州腾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永燕,杭州腾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杭州腾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257号原告项永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伯寒。被告杭州腾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诉讼代表人黄明芳。被告杭州腾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永燕与被告杭州腾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杭州腾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永燕以其已与被告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永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永燕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项永燕负担。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曹新新审 判 员 白海玲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郭靓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