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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戴均修与杨永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均修,杨永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663号原告戴均修,天台县洪畴镇希董村270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舟娜,舟山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永跃,山市普陀区食品厂路61号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均修诉被告杨永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均修以与被告杨永跃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属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均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原告戴均修负担。代理审判员  乐海奇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张佩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