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戴均修与杨永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均修,杨永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663号原告戴均修,天台县洪畴镇希董村270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舟娜,舟山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永跃,山市普陀区食品厂路61号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均修诉被告杨永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均修以与被告杨永跃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属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均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原告戴均修负担。代理审判员 乐海奇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张佩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