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090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骆金莲与骆云碧、骆真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金莲,骆云碧,骆真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090号原告骆金莲,女,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检验员,住义乌市大陈镇楂林二村。被告骆云碧,女,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楂林二村。身份证号码:330725196402062925被告骆真鑫,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楂林二村。身份证号码:××原告骆金莲诉被告骆云碧、骆真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金银花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金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云碧、骆真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骆金莲诉称,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被告骆云碧、骆真鑫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骆云碧曾多次向原告借款,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68500元,并由被告骆云碧于2009年3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骆金莲2008年1月15日借人民币拾陆万捌仟伍佰元整(168500元),借用一年整。到期归还。2008年1月15日借款人:骆云碧”嗣后,被告仅归还了18500元,尚欠原告借款150000元。为此,原告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便条一份、补发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被告拖欠原告借款1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骆云碧、骆真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骆金莲借款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骆云碧、骆真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附注】(2009)金义商初字第5090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