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瑞安市××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衢州市××××彩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衢州市××××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028号原告:瑞安市××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被告:衢州市××××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工业区××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彩印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安市××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61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瑞安市××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木义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林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