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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博豪家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博豪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郦国敏。委托代理人:郑一彬。委托代理人:陆军。被告:嘉兴市博豪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博豪家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兴市博豪家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刻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范爱民审判员  沈定连审判员  洪 亮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倪引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