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陆××与胡甲、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胡甲,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294号原告:陆××。委托代理人:胡乙。被告:胡甲。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胡甲、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邵列云审 判 员 岑国明审 判 员 叶黎婷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蒋维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