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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倪伟昌与周代娣、孙佳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代娣,倪伟昌,孙佳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代娣,女,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汤浦镇霞里村霞齐***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伟昌,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住上虞市上浦镇梅坞村倪家11号。原审被告孙佳裕,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住上虞市汤浦镇霞里村霞齐212号。上诉人周代娣因与被上诉人倪伟昌、原审被告孙佳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商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认为,2009年8月13日本院向上诉人邮寄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该通知书于2009年8月20日因拒收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