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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麟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万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某某,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麟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邵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万某某,男,汉族,农民。万某某过失致人重伤一案,本院1998年12月7日作出的(1998)麟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万某某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某经济损失及伤残补助费共计9041.44元(含已赔偿的48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未自觉履行,1999年7月26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移送执行庭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当时正在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后被执行人自觉给付赔偿款1980.00元,尚欠2261.44元未执行。在2009年8月清理执行积案中,本案依法恢复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省高级法院陕高法(2007)149号《关于对执行案件特困申请人实行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申请执行人邵某某申请,合议庭评议,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县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决定给本案邵某某救助1560。00元。申请执行人邵某某自愿放弃本案其他权利,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8)麟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周保平执行员  李芳林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永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