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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麟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新录与李建洲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7)麟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干部。被执行人李某乙,男,现下落不明。李某甲与李建洲债务纠纷一案,本院(1997)麟民督字第17号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李某甲于1997年4月18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建洲在签收支付令后,即辞职且下落不明。1997年10月22日,申请人表示延期执行,本案中止执行。2009年在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仍然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标的525.70元仍未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7)麟执字第34号李某甲与李建洲债务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本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王永锋执行员  周保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养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