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何××、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何××,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213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蒋××。被告:何××。被告:周××。委托代理人:王××。原告徐××与被告何××、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因被告何××、周××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委托代理人蒋××、被告周××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经当庭宣判。原告徐××起诉称,两被告原系夫妻。被告何××因资金周转所需,于2008年4月28日、2008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后原告催讨未果后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0000元。庭审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55000元。为印证上述诉称事实成立,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供以下证据予以佐证:1.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何××于2008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及后已归还15000元的事实;2.婚姻登记处证明,证实两被告在本案借款期间系合法夫妻关系及于2009年4月29日离婚的事实。原告在庭审中对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庭审陈述均已作承诺,若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何××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供抗辩证据。被告周××答辩称,本案借款被何××赌博输掉。为印证��述诉称事实成立,被告周××向某某提供大徐镇下院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拟证实被告周××忠厚老实和被告何××平时好赌的事实。经审理,本院鉴于被告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对原告诉请证据的质证权和诉称事实的抗辩权。对于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和婚姻登记处证明,被告周××经质证无异议。对于被告周××提供的大徐镇下院村村委会证明,原告经质证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条原件和婚姻登记处证明符合证据真实、合法及与本案有关联的属性,故本院采信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借款事实的依据。对于被告周××提供的大徐镇下院村村委会证明,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周××的答辩意见,且与本案借款事实没有关联,故本院对被告周××提供的证据不予确认。由此,本院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被告何××、周××原系夫妻,于2009年4月29日离婚。被告何××因需于2008年9月1日向原告徐××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何××归还15000元。经催讨,被告何××至今尚欠归还余款5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徐××与被告何××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何××尚欠原告徐××借款55000元属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予以证实。故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何××偿还原告借款55000元的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在本案借款期间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处证明予以���实,故被告周××应当对本案借款55000元承担共同偿还之责。被告周××主张本案借款被何××赌博输掉,证据不足,本院难以采信。被告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借款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何××、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30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文晖人民陪审员 张苏国人民陪审员 张才云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林 鹰象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开庭时间:2009年9月7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大徐法庭第一次开庭审判员:陈文晖人民陪审员张苏国、张才云代书记员林鹰审: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参加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随意走动,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书面向某某提出;携带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讯工具的,请关机;不准抽烟;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法庭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审:象山县人民法院大徐法庭现在开庭。审: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身份、资格。原告:徐××,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大徐镇下院村。委托代理人:蒋××。被告:周××,男,成年,汉族,农民,住象山县大徐镇下院村。审:因被告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可以缺席审理。下面核对被告身份。被告:何××,女,成年,汉族,农民,住象山县大徐镇下院村3号120户。(未到庭)审:以上人员经本庭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本庭现在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何××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开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42条的规定,本案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陈文晖、人民陪审员张苏国、张才云组成合议庭,由代书记员林鹰担任记录。审: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是否收到本庭送出的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收到。被周:收到。审:告知有关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诉讼地位平等,有陈述自己主张、反驳对方主张、提出证据、提出回避申请、放弃、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自行和解、进行调解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应该合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自己的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不得在法庭中使用攻击性、侮辱性的语言。审:听清否?原:听清。被周:听清。审:对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原:不申请。被周:不申请。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本案可以先行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原:同意。被周:同意。调解过程略。审:本案经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下面继续开庭。审:法庭调查开始,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详见诉状(略)。审:有否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原:有变更,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归还5.5万。审:对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5.5万的申请,本庭口头予以准许。审:被告方答辩。被周:7万是我老婆借条出着的,还掉1.5万,还欠着5.5万,是事实的。审:因被告何××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权。审:下面由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举证、质证。审: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当事人当庭举证,应遵循以下规则:1.要针对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和范围进行。2.要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3.书证等应宣读内容。4.证人出庭作证,应听从法庭传唤。审:现在先由原告方举证,被告质证。原:证据一、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5.5万的事实;证据二、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两被告在2009.4.29离婚的事实。审:被告方质证。被周:没有异议。审:被告方举证。被周:大徐镇下院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证明村名周××忠厚老实,他老婆平时好赌,两人于2009.4.29离婚的事实审:原告方质证。原代:我方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审:本庭核实有关事实。陪张苏国:7万元借条是谁出具的原代:何××。陪张苏国:现金还是转账的?原代:一次5万,一次2万,现金给她的。陪张苏国::她说借款什么用途?原代:说是去还人的。陪张苏国:当时有无约定利息?原代:她说这7万元按2分算好了。陪张苏国:有无约定还款时间?原代:当时说是2008年底会还清的。陪张苏国:利息付到什么时候?原代:到2009年3月份。审:因被告何××未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质证,原告,你能否保证自己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合法的。原:我能够保证我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合法的,如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审:因被告何××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审:原告对事实���分有无补充?原代:没有。审:法庭调查结束。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适用法律进行;不准使用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避免重复辩论。现在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原代:我方变更了诉讼请求,从8万到5.5万,借条上虽未约定利息,但实际上是按2分再支付利息的,所以我方主张按5.5万本金算利息;借条是何××本人出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要求归还借款5.5万;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第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审:原告有无补充?原:没有。审: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被周:村里出了证明,证明何××的赌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何××借来的钱都赌博掉了,我现在也承担不起。审:因被告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辩论权。审: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原代:没有。审:法庭辩论结束,原告及诉讼代理人依法陈述最后意见。原代:请求支付借款5.5万。审:被告周××陈述最后意见。被周:我承担不起。审:因被告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最后陈述权。审:原告是否同意垫付诉讼费用?原:同意。审: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略)审:现在继续开庭,首先对原告提供的借条和民政处证明进行认证,采信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案当庭宣判。本院认为,原告徐××与被告何××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何××尚欠原告徐××借款55000元和两被告在借款期间系合法夫妻关系系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和民政处证明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何××、周××共同归还借款55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徐××借��5500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1175元,由被告何××、周××负担。审:是否听清?原:听清。被周:听清。审:告知上诉权利。审:判决书于10日内领取,现在闭庭,当事人核对笔录后签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