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桐商初字第2228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屠××、申屠××为与被告邵××、杨××、傅××民间借与邵××、杨××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屠××,申屠××为与被告邵××、杨××、傅××民间借,邵××,杨××,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2228号原告:申屠××。被告:邵××。委托代理人:高××。被告:杨××。委托代理人:姚××。被告:傅××。原告申屠××为与被告邵××、杨××、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海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申屠××、被告邵××的委托代理人高××、被告杨××的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申屠××起诉称:2008年9月30日,被告邵××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于11月29日归还,由被告杨××担保。二被告到期未还款,被告邵××又找被告傅××担保,被告傅××将其所有的房产证作抵押担保。现要求被告邵××归还借款30万元,被告杨××、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申屠××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2张,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及担保关系。被告邵××答辩称:我已归还借款10万元,现只欠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邵××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中国农业银行桐庐县支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1张,用以证明已归还借款10万元。被告杨××答辩称:我为被告邵××向原告借款30万元提供担保是事实,但该担保已过担保期限,原告现要求我承担担保责任无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杨××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请。被告杨××未提供证据。被告傅××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邵××、杨××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邵××提��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30日,被告邵××向原告申屠××借款30万元,约定于2008年11月29日归还,由被告杨××担保。2009年5月5日,被告邵××又出具借条1张给原告申屠××,被告傅××对2008年9月30日的借款30万元以房产三证作担保。2009年5月23日,被告邵××归还原告申屠××借款1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邵××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邵××向原告借款后,即负有按约归还借款的义务。被告杨××为原告和被告邵××之间的借款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期间,该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告未在该期间要求被告杨××承担保证责任,视为免除其保证责任。被告傅××的担保行为可视为保证担保,���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邵××归还申屠××借款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申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申屠××负担850元,邵××负担2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傅××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44090088029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海祥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