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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咸秦民执字第00497-2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某;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咸秦民执字第00497-2号申请人张某。申请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02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在2008年9月20日前履行给付赔偿金8万元,诉、保费1220元,执行费1114元,计82334元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本院于2009年5月6日依法委托相关部门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陕D20209号东风大型货车,2009年7月23日买受人曹某以8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按调解书确定的数额扣除有关费用,申请人全额领取案件赔偿款,此案全额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02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林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振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