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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二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勇诉被告吴桂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吴桂珍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二初字第1113号原告刘勇,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桂珍,女,193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桂珍,女,身份概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吴桂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0元。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博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