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信实业有限公司与周××、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信实业有限公司,周××,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143号原告:浙江××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路××室。法定代表人:应××。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周××。被告:丁××。本院审理的原告浙江××信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查明,原告曾于2008年1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9年5月6日裁定驳回起诉。在该案中,原告法定代表人应××已经认可原告公司或者原告法定代表人应××与丁××之间除该案所涉纠纷外无其他经济纠纷。目前,丁××涉嫌诈骗犯罪案件尚未审理终结,现原告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诉至本院,已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信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5600元,退还原告浙江××信实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聪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