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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未民二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文辉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大华科技开发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辉,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大华科技开发实业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未民二初字第856号原告徐文辉,男。委托代理人徐海谋,男,原告徐文辉之子,西安市未央区文辉炒货厂职工,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杨文太,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余文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立元,男。委托代理人李德全,男。被告西安市大华科技开发实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何志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辉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大华科技开发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文辉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辉撤回对被告西安市大华科技开发实业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袁辉代理审判员  逯涛代理审判员  赵新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师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