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未民二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文辉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大华科技开发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辉,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大华科技开发实业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未民二初字第856号原告徐文辉,男。委托代理人徐海谋,男,原告徐文辉之子,西安市未央区文辉炒货厂职工,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杨文太,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余文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立元,男。委托代理人李德全,男。被告西安市大华科技开发实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何志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辉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大华科技开发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文辉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辉撤回对被告西安市大华科技开发实业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袁辉代理审判员 逯涛代理审判员 赵新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师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