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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张战利、卢军峰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张战利,卢军峰,乔安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王建华。被告张战利。被告卢军峰。被告乔安龙。本院在审理王建华与张战利、卢军峰、乔安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华以其要查找被告现在具体住址为由,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华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战利、卢军峰、乔安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该受理费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袁美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