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07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虞文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与胡接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文勇,胡接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071号原告虞文勇,经商,三里街道华溪村11组。被告胡接山,经商,市稠城街道城中北路大都公寓1幢2单元11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文勇与被告胡接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可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建英二〇〇九年九月七书 记 员 何周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