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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07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虞文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与胡接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文勇,胡接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071号原告虞文勇,经商,三里街道华溪村11组。被告胡接山,经商,市稠城街道城中北路大都公寓1幢2单元11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文勇与被告胡接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可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建英二〇〇九年九月七书 记 员  何周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