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麟执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临潼饭店综合商店与宝鸡市经济技术扶贫发展公司购销茶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潼饭店综合商店,宝鸡市经济技术扶贫发展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麟执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临潼饭店综合商店。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市经济技术扶贫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系经理。临潼饭店综合商店与宝鸡市经济技术扶贫发展公司购销茶叶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14日作出(1996)宝渭法经初字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临潼饭店综合商店于1996年12月10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4年4月6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此案由我院执行。本案在渭滨区人民法院执行期间,于1997年11月17日曾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中止执行,移送我院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宝鸡市经济技术扶贫发展公司作为法人已不存在,其法定代表人刘静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2004年11月本院对此案作出不予恢复执行处理。在清理执行积案中本院依法恢复此案执行,查明事实同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080.80元,全部未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麟执字第89号临潼饭店综合商店与宝鸡市经济技术扶贫发展公司购销茶叶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王永锋执行员 黄宏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养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