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426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与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261号原告李×。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李×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富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