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制刷厂、宁波市鄞州××制刷厂与被告慈溪市××电器××与慈溪市××电器××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制刷厂,宁波市鄞州××制刷厂与被告慈溪市××电器××,慈溪市××电器××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746号原告:宁波市鄞州××制刷厂(组织机构代码证为:73015488-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葑水××村。诉讼代表人:虞××。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慈溪市××电器××司。×村。法定代表人:阮××。原告宁波市鄞州××制刷厂与被告慈溪市××电器××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影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制刷厂的诉讼代表人虞××,被告慈溪市××电器××司法定代表人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市鄞州××制刷厂起诉称:原、被告原有业务往来,2006年1月至2008年底,被告因经营需要委托原告为其提供的园刷、地板刷等塑料坯件进行植毛加工。期间,被告付了部分加工款,至今尚欠原告加工款168279.3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款168279.30元。被告慈溪市××电器××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表示目前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加工承揽关系成立,原告为被告提供的塑料坯件进行植毛加工,被告理应按约支付加工款,拖欠不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加工款168279.30元,与法与理相符,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慈溪市××电器××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鄞州××制刷厂加工价款168279.3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7元,减半收取计2003.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诉讼费3273.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原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影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刘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