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776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岑××与宁波市××家和××料制××司、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宁波市××家和××料制××司,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776号原告:岑××。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宁波市××家和××料制××司。市××××村。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肖×。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岑××诉被告宁波市××家和××料制××司、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1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黄文琼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