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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常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常山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常山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迎春民间借贷纠与张迎春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山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常山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迎春民间借贷纠,张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常商初字第211号原告:常山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山县天马镇红旗街61号。法定代表人:沈志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雪源,浙��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迎春,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业主(常山县腾龙纺纱制业),住杭州市上城区复兴街***号。原告常山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山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雪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迎春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山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7年9月24日,被告因购原材料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费率30‰,月息率6‰,2007年10月23日归还,后被告于2007年12年12日归还本金30000元,2008年2月1日归还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和服务费14400元,其余本息及服务费未还。2007年10年月9月日,被告因银行转贷又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月费率30‰,月息率6‰,2007年10年月13日归还,但被告仅支付了利息、服务费1200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5万元、利息及服务费357870元(截止到2009年5月10日止的利息及服务费),2009年5月11日起到还清借款止的利息及服务费仍按月费率30‰,月息率6‰,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以上事实及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2007年9月24日和2007年10月9日被告出具的二份借条。被告张迎春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亦未举证。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同其所述相一��,被告又未提交反面证据予以抗辩,故本院对原告所举的两份借条的真实性以确认,并确认原告所举证据能证明自己的主张。综上,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07年9月24日,被告因购原材料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费率30‰,月息率6‰,2007年10月23日归还,原告当即预收了被告利息7200元,后被告于2007年12月12日归还本金30000元,2008年2月1日归还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和服务费7200元,其余本息及服务费未还。2007年10年月9月日,被告因银行转贷又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月费率30‰,月息率6‰,2007年10年月13日归还,原告当即预收了被告利息300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利息、服务费9000元。2009年5年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5万元、利息及服务费357870元(截止到2009年5月10日止的利息及服务费),2009年5月11日起到还清借款止的利息及服务费仍按月费率30‰,月息率6‰,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在原告按约发放借款后,被告应按双方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但原告预收利息共计10200元,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双方约定的利率及服务费率不应超过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四倍。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尚欠的借款、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而被告对此又放弃抗辩,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迎春返还原告常山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39800元,并按月利率21.6﹪计算利息(其中,本金为1428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07年12月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金为4970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07年10月2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7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4171元,由被告张迎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871元。款缴浙江省财政专户结算户——衢州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衢州市南区支行,帐号:306011199886000187。逾期不缴的,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宏良人民陪审员  蒋芝香人民陪审员  夏金俭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徐方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