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与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292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叶倍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