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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与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292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叶倍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