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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620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陈乙。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永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08年9月1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了归还时间。该证据系原件,符合证据的三个特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8年9月1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被告承诺于同年10月底、年底前分别归还30000元及20000元。到期后,被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乙欠原告陈甲借款50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永华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吕艾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