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石桥××支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石桥××支行为与被告陈×与陈××、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石桥××支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石桥××支行为与被告陈×,陈××,蒋××,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503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石桥××支行,住所地:温岭市××××镇前林村。负责人:俞××。被告:陈××。被告:蒋××。被告:林××。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石桥××支行为与被告陈××、蒋××、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缪雪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石桥××支行负责人俞旭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蒋××、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石桥××支行起诉称:被告陈××以购材料为由,于2008年8月22日向原告借款9万元,并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9.6‰,借款期限自2008年8月22日至2009年6月25日止,借款人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借款由被告蒋××、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2009年6月18日,被告林××代偿利息3000元,折算利息付至2008年12月2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及余息,被告蒋××、林××亦未尽担保责任。现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陈××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从2008年12月21日起按9.6‰计算至2009年6月25日止;逾期利息从2009年6月26日起按14.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蒋××、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石桥××支行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陈××向原告借款9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9.6‰,借款期限自2008年8月22日至2009年6月25日止,以及由被告蒋××、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2、借款借据一张,用以证明原告已按约向被告陈××发放借款9万元的事实。3、收贷收息凭证一张,用以证明被告已支付利息3000元的事实。被告陈××、蒋××、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石桥××支行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提交给三被告。三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上述证据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石桥××支行与被告陈××、蒋××、林××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陈××借款后应当按约偿还借款本、息,逾期未还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蒋××、林××自愿为被告陈××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石桥××支行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从2008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9.6‰计算至2009年6月25日止,逾期利息自2009年6月26日起按月利率14.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蒋××、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29元,减半收取1114.50元,由被告陈××负担。被告蒋××、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9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判员 缪雪芳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林巧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