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5246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樊有池与任锡智、王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有池,任锡智,王永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246号原告樊有池,94幢1号。被告任锡智,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双溪村109号。被告王永兴,经商,住东阳市江北街道湖沧社区清塘角。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有池与被告任锡智、王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建英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何周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