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旭与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旭,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379号原告:胡旭,铺镇银湾村万厂自然村16号,公民身份证号330523198004090918。被告:王云,递铺镇银湾村蛮桥村民小组,公民身份证号××18。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旭诉被告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胡旭负担。审判员 徐季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