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安商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旭与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旭,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379号原告:胡旭,铺镇银湾村万厂自然村16号,公民身份证号330523198004090918。被告:王云,递铺镇银湾村蛮桥村民小组,公民身份证号××18。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旭诉被告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胡旭负担。审判员  徐季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