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薛莉、王好墨诉被告高巧云、王星及第三人西安市莲湖区西建新村村委会、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莉,王好墨,高巧云,王星,西安市莲湖区西建新村村委会,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494号原告薛莉,女,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好墨,男,200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薛莉(系王好墨之母)。被告高巧云,女,汉族,58岁。被告王星,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第三人西安市莲湖区西建新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马连生,村主任。第三人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琚保卫。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莉、王好墨诉被告高巧云、王星及第三人西安市莲湖区西建新村村委会、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莉、王好墨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莉、王好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莉、王好墨撤回起诉。诉讼费5200元,全部退还原告薛莉、王好墨。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雷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