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603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振华与缪红良、武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振华,缪红良,武凤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603号原告吴振华,男,195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湾村9组。委托代理人吴庆荣,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时岳,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缪红良,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前洪村义合。被告武凤英,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前洪村义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振华诉被告缪红良、武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振华于200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周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