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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603号

裁判日期: 2009-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振华与缪红良、武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振华,缪红良,武凤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603号原告吴振华,男,195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湾村9组。委托代理人吴庆荣,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时岳,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缪红良,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前洪村义合。被告武凤英,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前洪村义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振华诉被告缪红良、武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振华于200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周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