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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长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09-09-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田俊芳与张引庆、李月琴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614号田俊芳与张引庆、李月琴赔偿一案,本院(2003)长民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权利人田俊芳向本院宇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918元。执行中中止执行。本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引庆家中经济更难,其妻患有精神病,且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4)长执字第61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执行线索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行立案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阮拥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