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雁民初字第4784号
裁判日期: 2009-09-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4784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候海荣,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关宝年二〇〇九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耿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