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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4784号

裁判日期: 2009-09-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4784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候海荣,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关宝年二〇〇九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耿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