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09-09-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华东医药集团康润制药有限公司与浦江县华康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东医药集团康润制药有限公司,浦江县华康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685号原告杭州华东医药集团康润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孝丰镇城东路24号。法定代表���,李邦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富,公司员工。被告浦江县华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黄宅镇老市街37号。法定代表人甘四维,董事长。原告杭州华东医药集团康润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县华康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元有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伟富及被告法定代表人甘四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07年11月23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将价值7500元的药品给被告,08年8月18日,原被告再次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将价值2225元的药品给被告。原告按约将药物送至被告处,但被告至今未付医药款,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药品款972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们已经付过一千了,有财务明细账可以查的,尚欠原告医药款为8725元。原被告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过程:原告提供购销合同二张,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9725元的事实。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财务普通明细账一份,证明被告已经于09年3月31日付过一千元的事实,尚欠医药款为8725元。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原被告分别于07年11月23日、08年8月18日签订购销合同二份,约定原告将价值9725元的“金果饮”等药品提供给被告。被告于2009年3月31日支付了医药款1000元,尚欠8725元。现原告诉至��院,并提出前述诉请。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杭州华东医药集团康润制药有限公司医药款人民币8725元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原告提供的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二份及被告提供的财务明细账为凭。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医药款,拖欠不付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医药款人民币8725元之诉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浦江县华康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华东医药集团康润制药有限公司医药款人民币87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汇入帐号:69×××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郑元有二〇〇九年九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霄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