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麟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09-09-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丁淑云与郭引全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麟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女,回族。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农民。丁某某与郭某某债务纠纷一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7日作出(2005)宝渭法民初字1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某某于2005年5月9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5年10月13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此案由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某在支付部分欠款后提出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正在履行中。在清理执行积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按还款计划履行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6000元,已执行44000元,余22000元未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麟执字第38号丁某某与郭某某债务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王永锋执行员 黄宏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王养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