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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09-09-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73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麻××。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王金谦二〇〇九年九月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朱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