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09-09-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73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麻××。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王金谦二〇〇九年九月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朱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