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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任玉峰与XX利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331号申请人任玉峰与被申请人XX利交通事故赔偿案,本院作出的(2005)长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在本院立案执行。标的额为2519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己履行16000元,在本次执行剩余赔偿款中,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在本次执行中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干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6)长执字第33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孙新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