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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钟埭支行与金×、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钟埭支行,金×,严××,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391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钟埭支行。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北堍。代表人:曹××。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金×。被告:严××。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钟埭支行与被告金×、严××、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金××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钟埭支行撤回对被告金××的起诉。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〇九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朱苏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