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09-09-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长安区丰镐租赁站与礼券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378号申请人长安区沣镐租赁站与礼泉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5)长经初宇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生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约为7908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已全部履行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长经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杨军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