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09-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顾××与田××管辖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464号原告:顾××。委托代理人:吴×、何××。被告:田××。本院受理原告顾××诉被告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并未对本案约定管辖法院,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即欠条上有协议管辖的内容,但从被告提交的同一欠条上,并无协议管辖的内容。按目前证据,从形式审查角度考虑,本案的协议管辖不能成立,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提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沈元明二〇〇九年九月五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