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沈皇执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09-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与被执行人安飞、白纯、沈阳证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安飞,白纯,沈阳证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沈皇执字第9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71号。负责人杜国强,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安飞。被执行人白纯。被执行人沈阳证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静,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与被执行人安飞、白纯、沈阳证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08年1月7日作出(2007)沈皇民三合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8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抵押物暂无法执行,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沈皇执字第9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可新审判员 刘希和审判员 金春华二〇〇九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马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