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684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新建与赵晶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建,赵晶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684号原告吴新建,经商,户籍地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7组。委托代理人金伦有、金尊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晶晶,经商,户籍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新建诉被告赵晶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新建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季文超审判员 施文卫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