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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林××与臧××、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臧××,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285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谭×。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臧××。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臧××、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70元,由原告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胜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