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林××与臧××、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臧××,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285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谭×。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臧××。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臧××、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70元,由原告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胜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