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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3155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邓志福、陈竟群、邓洪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邓志福,陈竟群,邓洪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3155号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仙桥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梁永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泉,成都市锦江区合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包宇。被告邓志福。被告陈竟群。被告邓洪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邓志福、陈竟群、邓洪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9元,决定收取900元,由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璐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