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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麟执字第31-10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凤翔县城北面粉厂与宝鸡市惠香食品有限公司、付嘉科、杨军科、罗玉存、张熙、苗红科、杨建怀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城北面粉厂,宝鸡市惠香食品有限公司,付某某,杨某甲,罗某某,张某,苗某某,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麟执字第31-10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城北面粉厂。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宝鸡市惠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经理。被执行人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甲,男,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教师。被执行人苗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凤翔县城北面粉厂与宝鸡市惠香食品有限公司、付某某、杨某甲、罗某某、张某、苗某某、杨某乙货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某甲开设在622202260300532167帐号及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