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湘04刑更1534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9-09-30
案件名称
陈绍勇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陈绍勇
案由
其他刑事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刑更1534号 罪犯陈绍勇,男,1965年5月24日生,汉族,浙江省安吉县孝丰镇西街5号人,中专或中技肄业,现在雁北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9日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衡中法刑执字第170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6年12月8日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4刑更274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雁北监狱于2019年8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绍勇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陈绍勇减去有期徒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日期] 书记员 王易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