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阿民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谢茂安与赵学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阿民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谢茂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阿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0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赵学余应给付的劳务工资282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学余已于立案执行前离开阿克塞县下落不明。因此,申请执行人谢茂安的劳务工资28260元未能受偿。因申请执行人谢茂安属外来务工人员,经我院2009年6月8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执行救助金1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谢茂安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剩余劳务工资款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阿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别尔德汉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文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