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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阿民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王作财与徐世国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阿民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王作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阿刑初字第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赵学余应给付的人身损害赔偿金8325.9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徐世国正在服刑,本案依法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徐世国服刑期满后下落不明,本案未能恢复执行。因此,申请执行人王作财的的人身损害赔偿金8325.95元未能受偿。因申请执行人王作财属特困群体,经我院2009年6月8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执行救助金3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王作财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剩余人身损害赔偿款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2)阿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别尔德汉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文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