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江民一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耀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耀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江民一初字第1218号原告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35号南国花园商城F1-2栋5楼。法定代表人陈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宁春,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耀锋,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耀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蓝彬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严燕 来源:百度搜索“”